甘肃一“网红”被罚款12万元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网红”主播。
【案情简介】接网友举报称“环县一主播在快手直播间销售化妆品时宣传普通化妆品有美白功效且适合任何肤质,请求查处”。根据网友提供的线日对该“网红”银州步行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主播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查验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情况、未查验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留存采购凭证。场所内经营有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防晒类)24盒、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37盒、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88盒,货值金额共计3787元。经查该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和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经营者改相关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化妆品149盒;没收违法所得307.2元;处罚款12000元。
【经营消费提醒】经营者的义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查验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情况、查验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情况;检查所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一致;所展示的化妆品标签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
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若发现经营者推销化妆品宣称治疗疾病、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纯植物提取不含任何化学成分、安全无副作用、可食用、可注射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以举报违法行为;购买化妆品使用后若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时可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线博鱼官方入口。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警示化妆品网络经营者、美容养生机构、美发机构、商超、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